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具备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甲级。 2.4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相关人员要求 3.1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各省住建厅核准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工环(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任一专业即可)”或“岩土”或“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 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 3.4 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4.禁止投标条款: 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与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6)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7)为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 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序号单位名称拒绝原因1韶关市浈江区土地开发整理中************************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